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一、依據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暨市府衛生局115年9月16日高市衛社字第11540234800號函辦理。發發發
二、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,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爰已於全國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據點,提供「持有」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。
三、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,請逕至國健署之官網(https://www.hpa.gov.tw)首頁〉健康主題〉健康生活〉菸害防制〉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;投遞須知如下:
(一)回收期限:自115年9月7日起,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(緩衝期屆滿)。
(二)全程不記名: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。
(三)投遞時間: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
(四)安全提醒: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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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10-01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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