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
::: 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國民小學

行政人員公告
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宣導禁用獸鋏相關資料!!

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一、依教育部113117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30004457A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14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略以:「捕捉動物,不得使用獸鋏」、第142條規定: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」,另第30條第1項第78款規定略以: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「有違反第14 11項規定,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;違反第14條之2 規定,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,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 入獸鋏。處新臺幣(以下同)15,000元以上75,000 以下罰鍰」,合先敘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明。

三、為防止傷害動物,建構全民友善動物環境,請協助加強宣導,依動物保護法規定,不得使用獸鋏捕捉動物,且任何人不得製造、販賣、陳列或輸出入獸鋏,違者處新臺幣1 5,000元以上75,000元以下罰鍰。



{{ $t('FEZ003') }} Invalid date

{{ $t('FEZ014') }} Invalid date|

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1-24|

{{ $t('FEZ005') }} 1204|